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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追追追/親人往生,請辦限定繼承,以免遭死者拖累?
2007/10/01 10:19
網路上流傳一封信件,表示已有多起案例因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,而必須背負往生親人的龐大債務,導致走上自殺的絕路。寫信人署名為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,由於未附上全名,因此網友對信中所言感到懷疑,來信請我們查證內容的真假,究竟此信的真實性如何?

看原信:
親人往生,請辦限定繼承,以免遭死者拖累!

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,聯合晚報在今年5月25日的報導中,證實作者確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。而立委徐國勇看了此信後,主動回信給黃建銘,表示將全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法,將原先「包括的繼承」原則,改為「限定繼承」。





所以這封信其實不是謠言信,可以說是正確法律常識的宣導,因為繼承的原則是一般人不熟悉卻又十分重要的觀念,關係到死者家屬的未來。

究竟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好處?首先要知道法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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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(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)
 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 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 二、父母。
  三、兄弟姊妹。
  四、祖父母。

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,繼承人有以下三種繼承方式可選擇:

第一種是預設的「包括的繼承」原則:






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(繼承之標的-包括的繼承)
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(債務之連帶責任)
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負連帶責任。

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以何種方式繼承時,法律就認定是「包括的繼承」,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。

第二種是「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黃檢察官所提倡的繼承方式:






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(限定繼承之意義)
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(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)
  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
  前項三個月期限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

繼承人在繼承財產後,如果死者有負債,就用遺產來償還,若負債超過遺產,其餘部分繼承人無須負擔。但申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條件是「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」,而繼承的開始也就是從死者確定死亡的時間算起三個月,若超過申請時間,則以「包括的繼承」作為繼承方式。

第三種是「拋棄繼承」:




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(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)
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  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

拋棄繼承是無論遺產大於或小於負債,繼承人都選擇不要繼承遺產,也不繼承負債。拋棄繼承後,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。若所有具繼承資格的人都不想繼承財產,則每個人均須辦理拋棄繼承。而拋棄繼承的申請時間限制,是在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」,與限定繼承「自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」的限制不同。

從上述三種繼承方式來看,「限定繼承」的確是最「合算」的方式。但若不懂民法繼承的種類與申請限制,很可能死者的家屬在無意間就繼承了龐大的債務,造成另一個悲劇的開始。因此修法將「限定繼承」作為預設的繼承原則,實有相當之必要。


轉貼: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7/10/01/515-2134445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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